規則與條件

買方同意購買此高尚禮儀契約殯儀配套(“配套”),並邀照下述的買賣條規:

1.依據買方所付给高尚禮儀有限公司 ( “公司” )的款項,公司應該提供各項在配套内所擬定的物品與服務予買方。

2.如果在購買此殯儀配套時,買方亦同時購買高尚禮儀旗下公司所促銷的其他產 品( “促銷產品〞),買方須先履行所有購買促銷產品合約内的義務,公司才能 接受此認購同意書。

3.在此同意書下所購買的殯儀配套,僅可在馬來西亞半島行使而己,而其殯儀服 務亦局限於公司或其聯營公司的殯儀服務中心方圓 35 公里以内( “局限範圍” )。假如所行使的殯儀服務超過上述規定的局限範圍,公司或其聯營公司保 留徵收額外費用的權利。

4.在公司接到此認購同意書的三十 (30)天後,買方方能享有殯儀配套所賦予的 權利。買方不能在三十(30) 天内行使此配套。

5.如果公司基於某些無法控制的情况完全無法履行配套,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天 災、火災、水災、禁運、戰爭、恐怖行動、暴亂、暴動、民事暴動、罷工活 動、封鎖行動、流行病發生、大範圍流行病發生、病毒性流行病爆發或者任何 政府所頒佈的命令(統稱 “不可抗力” ),公司將會把所有買方支付的款項,全 額(不計利息)退還給買方。但是,公司如因不可抗力而導致未能悉數厦行、延遲履行或者僅履行部分殯儀配套的情况,不能被視為違反此認購同意書。在 這種情況下,公司概不負責,並無法退款。

6.除非買方有提名他人使用,否則將只有買方本身可享用此殯儀配套。

7.在末行使此殯儀配套權益時,買方有權提名配套使用者并隨時作出更改,唯須 以書面通知公司,並在公司所提供的表格填寫所欲更改的配套使用者名字。

8.公司在接到買方或其配套使用者逝世的通知後,將確保該殯儀配套被有效地執 行,唯買方必須付清全部購買款項并提供死亡證書的副本作為證明。

9.除非出現一如上述第五條款的情況,否則買方所購買的殯儀配套及所付款項在 任何情況下都一概不能退還。

10.如殯儀配套内的任何物品因買方或其使用者的風俗、信仰、避忌或其他特別因 素而不被採用,在此不屬公司過錯而令公司無法提供任何服務的情況下,買方 或其受益人都不得要求退款或取消此合約。

11.公司將在買方付清全部購買款項時頒發購買證書( “證書” )予買方。當買方欲 行使該殯儀配套時必須出示該證書以作為證。

12.如購買證書遌失、損壞或不知去向,買方可在缴付行政費用後要求補發此證 書。

13.只要有關殯儀配套尚末被行使,買方可隨時自行轉讓此配套之使用權,唯須呈 上有關配套證書及簽署一份轉讓表格,並繳付 RM300 或根據屆時產品銷售價格 之 2%計算的轉讓手續費,視何者為高。

14.如買方選擇以簡易付款方式繳付於認購同意書内所註明的購買價格,公司擁有 權力根據已同意的指定簡易付款日期向買方徵收款項,如買方在指定付款日期 的 30 天後末能如期繳足已到期的餘款或供期,此認購同意書將即刻被取消,買 方之前所繳付的全部購買款項將被沒收。

15當欲行使此殯儀配套時,買方必須繳清全部購買款項。在這同意書下,公司在買方行使殯儀配套後,擁有權力即刻向買方索討全部的購買餘額 。

16.全部通告都將以書面發出。在公司致給買方的通知信上,一旦貼上郵票并根據 買方在此認購同意書所提供的地址或最新地址寄發,將視為已通知買方。如買 方已更換地址,買方有責任通知和提供最新地址予公司。

17.買方暸解並完全同意與接受,任何在購買行為生效後的訂單,無論是已完全繳 付款項或只繳付部分款項的商品或其他種類的稅務費用(以上各項稅務費用統 稱為 “稅務〞)如果受大馬政府或有關法定機構通知必須繳付額外稅率,買方將 必須負擔這些額外的稅務費用。

18.如對上述規則與條件的中文譯本,有任何詮釋上之爭議,將以英文譯本的詮釋 為唯一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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